(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企来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
(4)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3)对从事人体经营的军队、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纲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适用税率为3%.。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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