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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常考知识点汇总

类别:相关知识 日期:2021-11-29 17:00:33 人气: 来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关系;没有根据。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的约定义务。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交易安全。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法律、行规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作出最终裁决。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侵害的行为,对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的权益遇到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时、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时、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致人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损害抚慰金。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梦见拉屎在裤子里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的除外。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公务员受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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