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三)按《浙江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一)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2017年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16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16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当地2017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6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6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2016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16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2016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及本通知,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平稳做好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切实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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