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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知识:城市道管理与施工的相关

类别:相关知识 日期:2018-4-19 23:59:21 人气: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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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不得擅自在城市道上行驶,上述车辆需要在道上行驶的,须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线)机动车不得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上试刹车。

  1)不得擅自在城市道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依附于城市道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2)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批准。

  3)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的,不得损坏城市道;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原状;损坏城市道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4)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挖掘,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范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5)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的,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需要移动、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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