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哪些具体?
一是确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明确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
二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性行为。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等服务义务,并不得有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
三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有关燃气设施的运行、、抢修和更新的责任。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暂停供气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气瓶充装的。
四是完善燃气定价机制。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使用做了哪些具体?
一是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同时,还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性行为做出了。
二是明确燃气用户的。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和投诉。
三是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设施的做了哪些具体?
一是明确燃气设施范围的划定以及在范围内的性活动,并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二是明确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燃气设施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同时,还了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三是确立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并明确对改动方案的要求。
4、部分条文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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