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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使用《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类别:维修保养 日期:2020-1-5 14:31:54 人气: 来源:

  消费者自行选择维修站不影响享有“三包”的销售事故车、泡水车需告知并以书面形式详述车辆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市汽车销售市场秩序,提升汽车销售企业合同法律意识、矫正不公平格式条款、有效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10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商务局和省汽车商务协会,组织召开了《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推广会。会上,省汽车商务协会向汽车销售企业积极使用《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诚信经营发起了,全市近40家汽车销售企业代表出席推广会。

  目前,市有汽车销售4S店130多家,每天落籍车辆600多辆,汽车销售纠纷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今年年初以来,市汽车投诉呈上升趋势。新文化报·ZAKER记者对市各级消费者组织受理汽车投诉数据进行梳理显示,上半年市各级消协组织共受理商品类投诉2717起,其中交通工具类投诉就有584件,占21.5%,位居商品类投诉第二位。与去年同期相比,其他商品投诉均呈现下降趋势,唯独交通工具类投诉有所上升11%。消协受理的家用轿车投诉576件,其中合同引发纠纷达280件,占投诉总数近一半。

  消费者主要反映,一些经销商在汽车销售过程中,设置很多陷阱。部分汽车销售商以讲价、议价方式压低价格;又以零利率消费者选择以贷款方式购车加收不等服务费(金融),又以改装加装配置车说成是原厂高配置,将辅增大礼包等方式转价实为消费者自身掏钱。其中,西安奔驰事件后,有近200余位消费者向消协组织投诉要求退还金融服务费及保险相关费用等问题。“西安奔驰事件,出规范汽车行业销售合同的重要性。”市市场监管局合同有关负责人说。

  另外,一些经销商销售。贷款购车中,大多数销售门店存在强制保险,收取来年度保险压金引发争议。

  “现在汽车经销商都使用自己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五花八门,消费者读不懂合同条款,就会掉入经销商的销售陷阱。此外,有些消费者通过私下交易买车,交钱买车时不看合同、甚至不签合同,也为今后发生纠纷埋下隐患。”省汽车商务协会、市汽车流通协会会长王文达表示,如果消费者和经销商发生合同纠纷,往往非常难以调解。

  对此,王文达认为,推广《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非常必要,有利于消费者权益,减少购车纠纷。

  《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经销商向消费者出售的车辆,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经销商向消费者出售的车辆,在交付前已作必要的检查和清洁,并按生产厂的技术要求完成交车前检查(PDI/PDS)并排除已发现的汽车故障或瑕疵。

  《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销商在向消费者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销售;(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口证明、商品检验单及车辆一致性证书;三包凭证(家用汽车)、维修保养手册、修理网点信息;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车辆交接时应当场验收,消费者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内饰、配置、随车物件和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查验,如有,应当场向甲方提出,由甲方按照双方协商的方式处理。双方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汽车买卖合同(示范特殊约定文本)》约定,若消费者自行选择维修站(厂)自费维修,不影响其继续依法享有汽车“三包”的。

  标的车辆为交通事故车辆、泡水车等特殊车辆时,经销商应尽到告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详述标的车辆情况。

  此次推广的《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原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制定,扬州发改委蒋珊照片共计十条,包括:第一条标的物;第二条数量与价款;第付款方式;第四条质量;第五条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与验收方式;第六条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约定;第七条违约责任;第八条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九条双方特别约定;第十条其他。

  签订买车合同时,首先双方要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汽车标识号码、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车架号)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车代码与汽车标识号码同时写明,车辆主要配置、颜色(具体到座椅颜色)、手排还是自排以及随车交付的文件等;价款应列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裸车价或是包牌价),付款方式和期限。

  签约时,金额书写大小写要一致,需要详细注意地点、时间;保养、维修等售后服务(经销商担何种义务);免费保养以时间计算,还是以里程计;交车时间违约后,双方责任是否对等等有关问题。

  购车合同中,关于责任的划分也是很重要的。要特别注意明确违约责任,要约定解决的方式,合同的管辖地。

  要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上的名称三者必须保持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在处理纠纷时会造成消费者主题不明确。

  售后服务同样是值得注意的问题,应注明经销商应承担何种义务(详细内容可参照《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的有关条款)。而在这其中,对于汽车三包政策的理由,当事双方需要注意这种理由不能与消费者权益保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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