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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辆新车 却发现已有保养记录

类别:维修保养 日期:2020-12-14 12:18:27 人气: 来源:

  满心欢喜买辆新车,没想到却是一辆已经有过销售和保养记录的“二手车”,而且厂家登记的车主并非本人。对此,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车是新车,只不过提前出库和用旧资料申请厂家保养经费。近日,来自江门的谭女士以销售时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向法院起诉江门市骏马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但其败诉,法院认为车辆信息可以公开查到,销售方并无隐瞒意图。

  2017年12月24日,谭女士向骏马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简称“骏马通”)购买宝沃BX7汽车,并进行车辆登记。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售后服务协议,骏马通承诺谭女士作为首任车主享受终身免费包修服务,并免费进行首保、二保。

  2018年2月11日,谭女士前往骏马通进行首保,“售后人员说车辆信息不对,做不了首保。”销售人员闻讯赶来,“销售和售后人员私底下聊了一会,售后人员就替我开车进厂进行保养,之后也没给我签保养记录”。同年9月8日。谭女士要求二保时,售后人员依然表示没办法做二保。

  原来,在宝沃厂家的质保系统上,谭女士车辆所登记的车主信息,竟然是第三者,不仅记录以第三者名义出具,车牌也和谭女士登记的不同,“还显示在我买之前,车辆已经进行了首保、二保”。后来,谭女士通过其他途径看到了骏马通从保养手册上撕下来另外保存的首保、二保保养记录页。“这辆车在我买车的半年之前已经销售过,而且做了两次保养,按照厂家,我不是第一任车主,没办法享受终身免费包修。”谭女士认为,骏马通隐瞒了车辆曾经销售的事实,而且隐藏了保养记录,了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且侵害了她的权益,“现在都不知道这辆车有没被更换过零件、有没有安全隐患”。

  对于谭女士的,骏马通并不认同。根据骏马通提供的资料,2017年3月,有第三者给了3800元定金订购该车,只是后来交易没成功。但骏马通早已用第三者信息开出并向厂家申报车辆出库,于是该车辆一直停在公司停车场并未使用。

  该公司代表解释:“向厂家申请首保、二保经费,一个车架号只能申请一次,所以在2017年7月和12月,用了第三者名义做两次保养记录并向厂家申请经费,但并没有实际进行保修。”此外,该公司代表还称,销售时已经告知谭女士这辆是库存车,并没有刻意隐瞒,“车肯定是新车”,此前开具的已经冲红处理,目前系统内的车主信息已经更新为谭女士,她能以首任车主身份享受服务。

  不过谭女士不接受骏马通的解释,表示销售人员告知的“库存车”并没有明确指出是已经出库的车辆,而且没有提过有首保、二保的保养记录,“外行人根本不知道库存车指出过库的车辆”。另外,根据她目前在车内智能设备查询的信息,该车在厂家系统内仍登记为第三方车牌,“也就是说我还是没办法以首任车主的身份享受厂家服务”。

  在与骏马通协商退车失败后,谭女士将骏马通告上江门市江海区,以骏马通销售时存在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第55条,要求对方解除销售合同并“退一赔三”。

  去年12月的一审判决上,法院驳回了谭女士的诉讼请求。表示,在车辆交付谭女士前,骏马通公司以第三方名义向厂家申报,消费者可通过一定途径公开查询相关信息,已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披露,可认定经营者并无隐瞒相关信息的意图,“虽然隐瞒了案涉车辆的有关信息,但并未影响车辆的整体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也未影响谭女士作为首任车主的相关权益,现有不能证明骏马通公司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骏马通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虽一定程度了谭女士的知情权,但尚不构成欺诈”。

  谭女士对一审判决表示遗憾:“我去汽车销售店买车,肯定认为是一手车,从来不会去想这辆车有任何问题,怎么会主动去查?就算车辆之前有过什么问题,买车的时候骏马通也应该清楚说明,而不是让我自己去查。而且查询的途径只有行内人才知道,我们这些外行人根本不知道从哪里查起。”目前,谭女士已决定上诉。

  记者了解到,上述提前出库、申请保养经费行为在汽车销售业内称之为“虚假出库”。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海东认为,车商在销售汽车时,未能如实向购车者提供该车的真实情况,如虚假出库情况、销售前作过保养等,使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背景下作出消费决策,这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车商对购车者的告知应该清晰明了,尤其是车辆的出库情况,这关系到消费者买车时能够享受的售后服务时限等问题,这也是包含在销售服务内的。”另外,经销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如果车厂质保系统信息没有更新,相当于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二手车的交易者,未来在车辆再次交易时,很可能无法提供正确车辆信息而影响交易。”

  魏优旃

  2014年5月7日,济宁市泗水县消费者女士在当地一家4S店买下了一款轿车。然而刘女士在免费首保期内前往4S店进行首保时,销售人员却告诉她,这辆车已经超出了免费首保期。

  4S店工作人员给刘女士打出了一份维修合同书,显示这辆车车主是王某某,销售日期是1月28日,所有信息都不是刘女士的。

  2015年2月4日,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审理认为,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向原告刘女士销售车辆过程中,隐瞒了曾销售给王某的事实,构成销售欺诈,判决原告刘女士将车退回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将购车款128000元退还原告刘女士,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原告384000元。

  2015年,莱芜市市民李某某购买新车去做第二次保养时发现车主竟然不是自己,随后李某某向莱芜市莱城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判令被告依据《消法》的赔偿三倍车价即66万元。2016年7月18日,莱城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在虚出库时尚不存在特定的买受者,对汽车消费者来说,其购买的车辆依然为新车,并非为“二手车”,在新车质量以及经济负担方面并未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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