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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25万元被催收仍不还 企业老板因信用卡诈骗罪获刑

类别:相关知识 日期:2017-9-24 23:11:59 人气: 来源:

  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广西玉林市男子张某,系儋州某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代表人,因资金紧张恶意透支两张信用卡共257183.2元,发卡银行多次催款仍不。日前,省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张某在中国银行儋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儋州支行(以下简称两家银行)各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分别为123482.85元、133700.35元,逾期未还款。两家银行多次拨打电话并两次书面催收,张某仍不归还款息。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257183.2元,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抓后委托家属还清欠款,并取得两家银行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恶意透支,只是因一时经济困难,不能及时还款,不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据省二中院审理该案的介绍,上诉人张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大量透支信用额度,无法归还,依法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认定为恶意透支。张某透支信用卡后,经两家银行多次联系其追缴还款,且经2次书面通知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依法应认定其恶意透支。张某的行为已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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