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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

类别:维修保养 日期:2018-3-31 4:37:18 人气: 来源:

  为了加强市水利局机关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全局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六安市水利局物资和维修采购管理办法》、《六安市水利局会议室管理办法》、《六安市水利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水利局物资采购和维修事宜,促进物资采购和维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和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预算和审批程序,按照先申报、再审批、后购买的原则,未通过审批购买的物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条 局办公室专人负责所有物资采购、维修等。由各科室、局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填报《物资采购、维修申报单》,每月10日前报局办公室汇总,局物资采购、维修鉴定小组,对申请更换、维修的物资进行鉴定,提出具体采购或维修鉴定意见,由局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度报局领导批准,办理采购或维修。特殊情况,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先采购或维修,事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七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俱,局办公室会同财务科根据经批准的《物资采购、维修申报单》及时办理相关采购审批手续。采购结束后,局办公室与相关科室、局属单位签收确认,并同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办理使用手续。

  第十条 局办公室建立电子台帐和采购档案,一科室一账一档,详细记载每个科室办公用品品种、数量和日常消耗等情况。

  第十一条 所购日常消耗性办公用品按用分离的原则,实行报领制度。局办公室负责对所购物资的入库管理和领用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及使用人等内容并签字。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出现报废、报损、淘汰时,需由科室、局属单位提出申请,经局物资采购、维修鉴定小组鉴定后,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向财政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待财政部门审批确定后,按照审批处置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第十五条 参与采购的有关人员,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得将采购批次、数量化整为零;不得擅自更改或简化程序,变更采购计划。

  1、本表由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填报,经科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每月10日前报局办公室汇总,集中办理。

  为使全局会议室管理和使用更加规范化、合理化,确保局机关各类会议的正常召开,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局机关会议室(包括1楼、6楼、7楼、8楼、12楼会议室)根据功能定位实行统一管理,所有会议室均设置为无烟会议室。

  第 所有会议室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特殊功能会议室,有关科室指定专人配合管理),各科室、局属单位应提前一天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局办公室根据申请情况协调安排。

  第五条 开会期间,要节约用电,爱惜会议室的设备及物品;保持室内卫生,随意变动会议室整体布局。

  第七条 会议结束后,会议牵头科室、局属单位应及时交还席卡,关闭各种电器,关好门窗,并及时通知局办公室整理会议场地。认真检查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如发现设备故障和公物损坏应通知办公室,以便及时维修。

  第八条 所有会议室的钥匙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各类设备、设施等由办公室专人管理、调试,并每月定期对设备及线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坏损设备,排查线故障。

  第 局办公室为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集中统一管理(其中,平台车辆同时服从平台车辆管理办法)。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为所有车辆建立台账,一车一账,详细记载每台车辆的出车、油耗、维修保养等。车辆用油实行统一分配制度。

  第六条 局科室、局属单位在用车一天前填写《六安市水利局公务用车通知单》,以便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用车的车型、用途、任务缓急,合理调配车辆(临时或特殊情况用车由局分管领导电话通知办公室,事后应及时补单)。

  第七条 各车辆驾驶员应凭《六安市水利局公务用车通知单》出车(特殊情况除外),无通知单出车视作公车私用。

  第八条 驾驶员严格执行局上下班考勤制度(因公出车除外)和请销假制度。上班时间因私外出应向办公室主任请假,无出车任务时原则上应在岗等候,做到随叫随到。

  第九条 公务出车实行排班制度,局办公室根据排班顺序派车,用车人应凭《六安市水利局公务用车通知单》及时与驾驶员对接。

  第十条 驾驶员因故不能出车的,须将车钥匙交局办公室,并详细告之车辆性能、运行情况等,办公室另行安排人员出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出车的,全年发生一次,由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全年发生两次,本年度不得评优,并扣年度绩效的2%;发生三次扣年度绩效的5%,并以不适合工作岗位论处,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车辆的日常保养由本车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应爱护和保养好自己所驾驶、保管的车辆,确保一有任务立即出车。

  第十二条 车辆维修、保养实行定点维修制度。凡车辆的日常和修理统一在市财政指定的汽车维修厂进行。所有维修、保养等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经市水利局车辆维修鉴定小组鉴定后,报局办公室确认,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凭维修申请单方可进行维修;维修数额较大、超过5000元的,需报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方可维修。车辆维修时,驾驶人员必须在场,并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 驾驶员补助费按照《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主城区内出车按照10元/天标准予以补助。

  公务车辆保洁工作采取驾驶员自行保洁为主、市场专业洗车为辅的方式,按照每月8次,每次25元,共200元标准,包干使用。每月出差不足3次的,不发放车辆保洁费。

  根据驾驶员岗位的特殊性和车辆保养实际需要,办公室根据日常派车量购置发放必要的劳保用品,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500元。

  办公室对驾驶员安全行车按年度进行考核,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给予安全无事故驾驶员一定的励,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600元。

  第十四条 车辆的一切运行、保险等费用的缴纳和报销,按照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办理。所有报销费用(包括补助费、过费、住宿费)和车辆维修保养申报等在每月10日前,交到局办公室审核无误后统一办理,月结月清。

  第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道交通管理条例》,履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饮酒后驾车;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意识,认真学习安全知识、交通法规、事故通报等方面内容,提高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出车时一定证件齐全,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所有车辆违章产生的记分、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责,费用不得报销。驾驶员应积极核实处理所驾车辆的交通违章记分、罚款事项,不得因交通违章影响出车。

  第十七条 因酒后开车、超员、私自出车、公车私用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车辆损坏和人身的,当事驾驶员承担相应维修费用和刑事、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驾驶员不出车时,应将车辆停放在局大院内,不得公车私用或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车辆损坏及丢失等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出车过程中停车应选择符合的,不得停留在风景名胜区、私人会所、娱乐场所等地(特殊情况除外),不得违章停车。

  第二十条 注意保密工作,要妥善保管用车人临时存放在车内的文件资料,不得私自翻阅、拍照、复制,不得服务对象交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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