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级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安装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2)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点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5)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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