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已经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第1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诚信意识和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审核、发布、共享、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
第本所称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是指在消防安全领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用以分析、判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状况及评价其信用价值的各项信息。
第五条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发布、共享和使用,遵循、、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和各类执法检查、督查等工作,准确、及时地收集消防安全信用信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负责收集其主管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性负责。同级机关消防机构对提供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
第八条省级机关消防机构统一建立和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对信用信息进行汇总、比对、审核、发布。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九)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品场所或者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节较轻的;
(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管的设计、敷设、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逾期不改正的;
(十)不执行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十三)依法应当经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十五)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生产、经营、存储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六)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品,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十八)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品场所或者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不良信息公布后,已整改并消除违法行为的,可缩短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个月;拒不整改的,可延长公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消防安全不良信息公布后,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执法监督被依法变更、撤销的,或者公布期届满的,省级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撤销该不良信息;在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由省级机关消防机构及时提出撤销申请。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消防安全信用信息互认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深化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机制,依法对消防安全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给予激励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机关消防机构和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收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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