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我们作为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就《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议案中的关联交易事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所需,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条件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故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我们作为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就《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议案中的关联交易事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所需,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条件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故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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