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客户的建行信用卡账户透支款项已经逾期。虽经我行多次采用电话、上门等方式催收,截止2017年10月31日,仍未还清透支款项。为我行的权益,现予以公告,如已还款请忽略。
请下列客户在本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归还透支款项,否则,我行将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未之(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涉嫌诈骗)酌情向机关报案。
在此也一并提醒其他逾期透支的我行信用卡客户及时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否则,我行也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12月16日起执行。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机关立案后判决宣告前已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机关立案前已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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