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相关知识 > 正文

肆意刷卡、恶意透支信用卡 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类别:相关知识 日期:2018-5-24 17:16:37 人气: 来源:

  作为一种记名无面值支付工具,因其兼具功能齐全、轻盈易带、方便安全、低成本运行等优点,信用卡问世以来被迅速推广普及,几乎每个成年人都人手一张信用卡,有些人甚至拥有多张。凡事有利也有弊,信用卡虽然某些方面大大地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是由于其本身存在的信用风险及在使用过程中的身份审查欠缺严密性,导致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易发多发态势,很多人抓住它的“缺点”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诈骗犯罪现象越发凸显。本期将以案说法,让身边使用信用卡的朋友引以为戒。

  阿东(化名)大学本科毕业后坚定地选择留在西昌,没有回浙江老家。眼看他已经毕业10年了,刚毕业的时候阿东想着以他自己的实力和手里的本科毕业证应该可以考上一个稳定的工作,一辈子不愁吃,不愁穿,在西昌找一个持家的媳妇安定下来,可是他每次考试都在面试环节被淘汰,就这样持续了好几年,最终选择了放弃。虽然一些小公司和私人企业是敞开双手欢迎他,但是自认为拿着本科毕业证的阿东却觉得没有前途,不能有一番好的作为而了他们。

  最后没办法的情况下阿东挽起袖子准备自主创业,头几年的收益让他过上了“好生活”,好景不长,由于阿东的“贪玩心”越来越重,整天只知道“泡吧”,穿梭于酒吧和网吧之间,自己的生意也是无心经营,最后只好“关门大吉”。没有钱了就理直气壮地问家里拿钱享受,随着年龄的增长,好面子的他慢慢地不再问家里要钱,久而久之,没钱花却不想上班的阿东偶然间在手机上看到免费办理信用卡的广告后琢磨了好几天,带上身份证和各种需要的资料到西昌得某家银行办理了一张透支型信用卡,透支额度为30万元。阿东心想这下可以“肆意妄为”了,却从没想过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用了信用卡的钱要承担怎样的后果。

  阿东拿到了梦寐以求的信用卡之后小日子过得那叫一个“潇洒”,把自己打扮成十足得“土豪”,吃穿住行都必须是最好的,没有无止境的透支信用卡里的钱,直到卡里的钱被全部透支完才“收手”,并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银行的钱“没了”,当然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截至2015年9月14日,阿东逾期不归还透支本息被银行第一次催收;银行于2016年2月22日第二次催收;至同年5月22日三个月期满,阿东共透支本金292070.85元用于个人消费。自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11月19日,银行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催收,阿东不是拒不接听,就是口头表示愿意还款却一直未实际归还。2017年3月16日,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后,银行履行完自身义务后向机关报案。2017年8月8日,阿东的家人东拼西凑代其将全部欠款395591.72元(本金292070.85元,利息98120.87元,手续费5400.00元)归还银行,阿东在2017年8月17日到西昌市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并得到银行书面谅解。最后法院判决:阿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认为,现实生活中,由于信用卡使用方便,办理程序简单,信用卡透支实属常见消费现象,但透支后如果超过期限、经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未归还,在刑法上将被视为恶意透支,故意更改银行预留电话,逃避银行催收等方式则被认定为具有法非占用的目的。本案中的被告人阿东从行为上讲,银行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催收,被告人不是拒不接听,就是口头表示愿意还款但一直未实际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达到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本案被告人被判信用卡诈骗罪,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张天鸿律师分析说,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认定,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张天鸿律师解释说,关于数额的认定,也是衡量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数额特别巨大”。

  张天鸿律师提醒说,近年来,随着银行卡产业的发展与信息技术的进步,信用卡的使用渠道不断拓宽,使用上也越来越方便,在方便使用信用卡的同时,一定不要忘记透支后的还款。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知道,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催收后拒不还款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保持良好的个人诚信,是使用信用卡的关键。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处罚。记者在此提醒使用信用卡的各位读者,使用信用卡一定要以诚信为本。

  本文来源于ipfs

0
0
0
0
0
0
0
0
下一篇:没有资料

网友评论 ()条 查看

姓名: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个

推荐文章更多

热门图文更多

最新文章更多

关于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帮助

CopyRight 2002-2016 锅炉设备网 技术支持 FXT All Rights Reserved